什么是绿色壁垒?
绿色壁垒,又被称为环境壁垒、绿色保护主义等,目前对绿色壁垒的理解形成了两种略有差异的代表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绿色壁垒(又称绿色保护主义)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境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程序,实施环境标志制度,以及课征环境进口税等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绿色壁垒是“工业化国家通过制定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环境质量标准准入条件作为限制进口的手段,从而使传统的贸易壁垒逐步演变为环境壁垒,或称绿色壁垒”。
从两种观点不难看出,都认为绿色壁垒只是以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借口,实质上更多的是为了推行对本国贸易的保护,限制其他国家的进口,损害到国家和本国企业的切身利益,而且都用提高环境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为主要的手段。有所区别的是,前者认为进口国的目的不是针对某个特定国家,后者认为绿色壁垒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而设立的。
1.2 绿色壁垒形成的过程
当生态环境向人们敲响环境警钟时,人们开始认真对待必将大大影响他们生活的环境污染问题。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际在环境标准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发达国家制定了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因此导致发展中国家由于食品出口受到较多限制从而认为发达国家本无必要制定如此高的环境标准,并认为这实际上已经造成了新的贸易壁垒即绿色壁垒。由此“正当性”的绿色壁垒便产生了,似乎可以大致勾画出绿色壁垒的形成主线: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这个主线始终依存于可持续发展和自由贸易及贸易保护主义的共同作用的背景之中。绿色壁垒分绿色关税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环境标志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环境卫生检疫制度及绿色补贴制度等。
1.3食品出口贸易中绿色壁垒的特征
食品贸易中所存在的绿色壁垒与一般的贸易壁垒有着同样的显明特征,例如:
第一,是一国采取的合理的贸易保护措施,是以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命健康为借口,并且有正当的法律基础为后盾,符合了人们对自身的保护意识,又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方针,表面上看来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其次,其保护对象的范围也相当广泛,对食品,甚至还包括所有农产品,工业用品等几乎所有产品。不仅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而且对产品从生产环节的设计,生产材料,生产过程以及消费后的处理,回收等都有限制。
绿色壁垒在实施效果上具有歧视性。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就是利用本国的绝对优势,订立一些他国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的苛刻标准来实现贸易保护的效果,因此有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根据自身与其他国的具体贸易状况而采取不同的手段,使国民待遇原则演变成“国别待遇原则”。
与一般贸易中的绿色壁垒相比,在食品方面,绿色壁垒还有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及时性。这与当今世界的信息传播体系有很大的关系,一旦某个国家或地区发现的某种食品中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就会立刻做出反应,制定出针对这一有害物质甚至该国家或地区的所有食品的限制规定,形成一种临时性或是长期的绿色壁垒。它是以贸易保护为由,实质上是对本国贸易的保护,出口方很难预测进口国的下一步动作,所以也无法采取相应的对策,但由于它是合理的有根据的,又不容易产生贸易磨擦。
绿色贸易壁垒的特点是什么?
1.名义上的合理性
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世界资源、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行贸易限制和制裁措施之实。现代社会人们对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会很自然地关注环境问题,对于那些可能对环境和健康带来危害的商品和服务表现出了高度敏感性。绿色贸易壁垒正是抓住了这一共同心理,使贸易保护在名义上和提法上有了合理性的巧妙性。
2.形式的合法性
绿色贸易壁垒虽然属于非关税壁垒的范畴,但其不同之处在于绝大部分的非关税壁垒不是通过公开立法来加以规定和实施的,而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则是以一系列国际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和基础。7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通过有关国际组织及国际会议先后制定了许多多边国际环保协议、规则。它们在形成国际环保习惯法以及在对国际贸易造成冲击和影响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国际贸易中适用的法律有:国内法、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条约。目前世界上最重要、最有权威、最有普遍性的国际多边贸易条约是GATT和WTO两个文件。GATT第20条,授予了各国“环保例外权”;WTO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前言中也规定了“不能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须的措施”。由此可见,发达国家采取的严格的绿色贸易壁垒措施,从法律的角度看,一般是无可非议的。
3.保护内容的广泛性
绿色壁垒保护的内容十分广泛,它不仅涉及到与资源环境保护和人类健康有关的许多商品在生产和销售方面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对那些需达到一定的安全、卫生、防污、等标准的工业制成品亦产生巨大压力,因此对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与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同时,由于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也很容易被某些发达国家用来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产品随心所欲地加以刁难和抵制。
4.保护方式的隐蔽性
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如进口数量与配额等相比,绿色保护壁垒具有更多的隐蔽性。首先,它不像配额和许可证管理措施那样,明显地带有分配上的不合理性和歧视性,不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其次,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之上的各种检验标准不仅极为严格,而且烦琐复杂,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例如,1995年4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开展实施“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许多国家利用此标准限制和拒绝产品进口。
5.较强的技术性
即对产品的生产、使用、消费、和处理过程的鉴定都包括较多的技术性成分。
6.技术要求的相对性
在发达国家之间,环保技术水平比较接近,它们之间的贸易因环保问题导致的纠纷较少。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较高的环境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往往是一道道难以逾越的绿色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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